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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6年11月08日 14:54:53 浏览次数:

 

 

 

 

南昌工程学院文件
 

 

 

 

 

 

 

 

 

 


南工发〔201660

 

 

 

 


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

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

 

校各单位:

《南昌工程学院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工程学院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办法

                       

                        南昌工程学院

201675

附件:

 

南昌工程学院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办法

 

第一章  评估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全面提升学校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包括院级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和校级教师教学水平评估两个层级,旨在通过对教师教学水平的客观评价,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励教师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学中,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三条  已通过院级教师教学基本能力合格评估的教师每五年必须参加一次院级教学水平评估。

第四条  已通过院级教师教学水平评估、评估结论为优秀且具有二年以上高校教龄的讲师及以上职称者可自愿申报参加校级教学水平评估,已通过校级教师教学水平评估且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教师三年内必须再参加一次校级教学水平评估。

第五条 近二年有教学事故或近一年有教学差错或近一年学生评教分低于80的教师不得申报参加教师教学水平评估。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教师教学水平评估主要以教师所承担课程为载体,涵盖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评估。

第七条  理论教学评估。理论教学包括理论课程教学(含课内实验)的全过程,教材选用、备课、课堂讲授、作业(含课内实验报告)批改、辅导答疑、课程考核等环节。理论教学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水平、综合运用水平、研究水平等。

第八条  实践教学评估。实践教学是教学计划中单独设课的实验、实习(实训)、设计、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水平、综合运用水平、技术研究水平等。

第四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  各院(部)成立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的同行评估小组,同行评估小组由包括院(部)教学督导员在内的57名成员组成。其职责是在院(部)的领导与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院(部)的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各院(部)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小组的成员名单需报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备案。

第十条  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成立教师教学水平评估校级专家评估组,其职责是组织实施校级教师教学水平评估。

 

第五章  评估实施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分为院(部)级评估与校级评估。

院(部)级评估在每年4月开始,由院(部)自行组织开展本年度教师教学水平评估,评估结果经院(部)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备案。每年9月底由各院(部)将需要参加校级教学水平评估的教师汇总名单和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系统登记表报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校级评估在每年10月至第二年的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的顺利进行,各院(部)评估小组成员、校评估专家对评估对象进行教学跟踪检查与随机听课。听课时间不少于24次(含实践环节),并且在此基础上按评估要求记录检查结果作为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理论教学评估与实践教学评估以申报评估期间教师所承担的课程为评估载体。一学期中同时承担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则由院(部)教师教学水平同行评估小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学分等情况,确定其中一门主要理论课程或一门主要实践课程作为教师参评课程载体并报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备案。

第六章  评估体系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水平评估采用学生评教、同行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项指标体系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根据教育部教学评估相应的指标体系,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十五条  理论教学评估。理论教学评估采用学生评教、同

行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学生评教。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统一安排,院(部)负责组织,每学期学生对列入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的理论教学工作在网上进行评教,评教结果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汇总统一报送至各院(部)。

2、同行与专家评估。同行与专家根据评估对象的课程教学工作档案及对评估对象跟踪检查与听课的情况,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并赋分。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评估。实践教学评估采用学生评教、同行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学生评教。由学生对任课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网上评教,范围为面向全校本专科生开设的列入教学计划的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课程设计、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等,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统一安排,院(部)负责组织。

2、同行与专家评估。同行与专家根据评估对象的实践教学工作档案及提供的教学基本文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分类评估。

第十七条  校级评估在评估专家组审查评估对象有关教学档案资料和申报材料后,组织评估说课答辩。评估说课答辩主要考察教师对课程所属学科理论和专业发展趋势的了解以及课程建设新成果等。

第七章  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院(部)级评估结果以计分加评语形式表达。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由课程所属院(部)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小组组织同行对确定计分形式。

院(部)级得分=学生评教得分×0.4+同行评估得分×0.6

同时,院(部)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小组应对参评教师给予定性意见结论,写入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系统登记表。

第十九条  校级评估结果以计分加评语形式表达。

校级得分=校级专家评估得分

同时,校级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小组应对参评教师给予定性意见结论,写入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系统登记表。

第二十条  校院两级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结果均按得分情况评定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合格(≥60分,<80分)、不合格(60)四个等级。校级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教师的60%

第二十一条  校级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的结果由学校审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参加校级教学水平评估连续两次评为优秀的教授可不再参加教师水平评估,直接认定评估结果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评教师应如实申报并按评估指标体系自行提供佐证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其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章  评估改进

第二十四条  院(部)级水平评估工作结果后,学院应认真总结,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制订学院督、教师改的措施与评估结果一并报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级水平评估工作结果后,校评估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及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定需要进行专项跟踪督导的教师名单,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督导,督导结果记入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系统登记表,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工程学院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办法(修订)》(南工发[2010]106号)同时废止。

 

1.南昌工程学院教师理论教学评估指标(同行专家用)

2.南昌工程学院教师实践教学评估指标(同行专家用)

3.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评教(理论)表

4.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评教(实践)表

5.南昌工程学院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系统登记表

 

 

 

 

 

 

 

 

 

 

 

 

 

 

                                                                

  南昌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11印发  

附件【附件1-5.docx